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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实行中小学教师聘期制 每满3年重新考核竞聘

文章来源:南国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8-08-23 14:43:22   点击数:

我省实行中小学教师聘期制

  每满3年重新考核竞聘

  南国都市报8月22日讯(记者黄婷 实习生谢莹霄)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和岗位设置管理需要,20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中小学工作人员实行聘期制,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前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重新考核竞聘。同时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校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鼓励将教师岗位设置到村小、教学点竞聘

  《意见》明确,相关管理意见实施范围为:我省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学辅助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中小学)。民办中小学可根据本校实际参照执行。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中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指出,规模较大的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应将高级、中级和初级教师岗位合理设置到学段、学科组及下辖的村小、教学点进行竞聘,并向村小、教学点倾斜,引导学科能力建设健康开展,促进人才向村小、教学点流动。如学科组或村小、教学点等存在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等可能导致高级别岗位空缺的情况,学校可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统筹调剂进行竞聘。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聘用合同,向教师发聘任证书

  中小学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岗位特点和聘任期限,结合教师各等级岗位职责要求和条件,在聘用合同确定每一个岗位的具体名称、任职条件、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聘任期限等,制定可操作量化的考核标准,作为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竞聘工作结束后,及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属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的颁发聘任证书。聘期内如有岗位调整的,要及时做好聘用合同等变更。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内容格式,由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教师职务聘任情况须在聘任证书表现出来。

  根据《意见》,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聘任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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